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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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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黃尚茹即翎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翎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公司業民國114年10月13日清算完結,並指派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帳冊清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屬,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