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297號
相 對 人 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王立偉為
相對人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普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董事會議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