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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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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李增胤律師即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清算開始時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經本院三度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先後於民國115年1月19日
  、同年2月3日、同年4月9日送達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非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