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岡一郎即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周慧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周慧萍為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指派周慧萍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周慧萍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身分證影本、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4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