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岡一郎即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周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慧萍為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微風艾妥列南山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指派周慧萍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周慧萍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身分證影本、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4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