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司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潮田學即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潮田學為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大和房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唯一股東指派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股東指派書、居留證影本、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74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