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078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榮記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花
陳鈺卜即陳勝德
莊勝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逕換發
債權憑證,
惟債務人榮記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債務人陳花、陳鈺卜即陳勝德、莊勝麟之戶籍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任一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