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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610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10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秉謙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本院查詢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局薪資投保單位之財產狀況後並予以執行。經本院透過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務人之薪資投保單位為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址為宜蘭縣羅東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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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