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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46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6194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債  務  人  廖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