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2501號
債 權 人 澳良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子凡
債 務 人 米啡思咖啡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
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向本院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
分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蘆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資料後執行,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均位在新北市蘆洲區、新北市五股區。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玟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