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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4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4177號
債  權  人  雄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維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115年5月11日補正聲請狀聲請本院僅執行債務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受益債權等,依其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