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俊龍
相 對 人 張高金連
關 係 人 均宸科技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基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其與
關係人均宸科技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及關係人等人於114年1月6日共同開立面額為835萬2,000元,到
期日為115年2月8日之
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410萬6,000元本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
渠等均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