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吳麗玉  
關  係  人  李彥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台之消費金融業務等已由聲請人承受)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64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闗係人邀同相對人等於108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自115年1月29日起關係人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4,724,13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以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15年5月14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