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紀榮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關於「紀榮琪」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紀榮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