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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黃偉堯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1頁第23行關於「13,500,000元仂 4,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500,000元及4,500,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