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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9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詩涵「住○○市○○區○○○街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街00巷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