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0342號
聲 請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慧雪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
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並為本票所
準用。倘聲請人欲請求高於法定利率之利息,請釋明請求依據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