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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342號
聲  請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慧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並為本票所準用。倘聲請人欲請求高於法定利率之利息,請釋明請求依據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