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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421號
聲  請  人  全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