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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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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70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春炎、陳佳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佳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
二、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已死亡之人林春炎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