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0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960號
聲  請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潤新實業有限公司、陳淑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