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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1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242號
聲  請  人  荃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寶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1,500元,請補繳
    1,500元。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