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8-7/19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469號
聲  請  人  百世多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相  對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聰哲  
相  對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聰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4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1146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3年6月1日
60,000,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1日
002
113年8月25日
60,000,000元
113年11月25日
113年11月25日
003
113年11月25日
60,000,000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2月25日
004
113年12月26日
60,000,000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