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2209號
聲 請 人 李峰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永得、豐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趙哲鋒、周育平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四紙,三紙係由相對人豐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永得、周育平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一紙係由相對人豐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趙哲鋒、周育平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1,500元〉,就該二紙本票聲請
本票裁定執行,為不同本票裁定事件,有繳納二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