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26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宸弘有限公司、劉慧君、林達義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金宸弘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如相對人金宸弘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劉慧君,並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