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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010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辰蹟有限公司、王志凱、王志凱即辰光企業社、林曉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為孰(查系爭本票係由發票人「辰蹟有限公司、王志凱即辰光企業社、林曉蓓」等三人簽發,辰光企業社為獨資商號獨資經營之商號,既法人亦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應認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應屬同一權利主體<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有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必要)。
二、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查聲請人民國115年6月26日聲請狀相對人欄位記載「王志凱即辰蹟企業社」,與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王志凱即辰光企業社」不相符,亦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辰光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5月30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辰光企業社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5年3月3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3年5月30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四、請提出相對人王志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