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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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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200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秉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應受裁定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338,592元整,其中新臺幣282,160元整,『及』自民國115年5月19日…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