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34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玉昇
上列
當事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張玉昇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張玉昇於民國113年1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9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59,01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張玉昇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付款地
在臺北市,利息
按年息16%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5年5月21日,
詎於
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759,01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
約定
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有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撤銷公司設立並經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撤銷設立登記者,
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清算之規定。故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美德租賃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及是否已清算完結,
若有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相對人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應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並於115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其聲請對相對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部分,應予駁回。
四、除上開部分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