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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4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張玉昇  

上列當事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張玉昇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玉昇於民國113年1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9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59,01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張玉昇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50,0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5年5月21日,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759,01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有法定代理人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撤銷公司設立並經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撤銷設立登記者,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清算之規定。故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美德租賃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及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應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相對人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應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並於115年7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其聲請對相對人美德租賃有限公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部分,應予駁回。
四、除上開部分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