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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3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946號
聲  請  人  鴻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查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7月3日,附表為民國115年7月2日,二者不一致而有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