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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4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078號
聲  請  人  台新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志洪、梅文、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