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444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陳秀娥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7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3,760元,付款地在新北市新店區,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5年6月7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4,18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
非發票人聲
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查本件相對人黃陳秀娥非
系爭本票發票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