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4754號
聲 請 人 願望實現數位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施芳茹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事項是否為「相對人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615,204元,其中之新臺幣477,357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如是,應更正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