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erkomm Inc.、張勝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Aerkomm Inc.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如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為本國人者,應一併提出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