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林宗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繼周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