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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林宗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繼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並各別表列狀內本票3紙之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及票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