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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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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6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6322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艾姍有限公司、呂佳珊、劉宴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吉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