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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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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7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511號
聲  請  人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相  對  人  駿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  
相  對  人  夏堃植  
            周承誼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12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1751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金額(新臺幣)
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1年12月25日
1,766,400元
299,400元
115年6月4日
115年6月4日
002
112年1月5日
993,600元
165,600元
115年6月18日
115年6月18日
003
112年2月19日
465,600元
87,300元
115年6月22日
115年6月22日
004
112年3月21日
1,377,600元
287,000元
115年6月23日
115年6月23日
005
112年4月12日
1,166,400元
267,300元
115年6月17日
115年6月17日
006
112年4月12日
1,740,000元
667,000元
115年6月17日
115年6月17日
007
112年7月4日
489,600元
142,800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008
112年7月4日
566,400元
165,200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009
112年7月4日
270,000元
15,000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010
112年7月4日
388,800元
21,600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011
112年7月4日
456,000元
133,000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
012
112年7月4日
356,400元
19,800元
115年6月15日
1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