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維國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非經提示,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緃本票上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執票人仍有提示之責。此所謂提示,係指票據
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而請求付款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抗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駿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維國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及113年5月21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980,0000元及票面金額2,700,000元、到
期日均為114年8月15日之本票2紙,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現實提示本票日請求付款之提示日為何,該裁定於115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
迄未補正,則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