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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951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森建設有限公司、蔡沇錄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