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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嶺、朱成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朱成銳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護照號碼及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