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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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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紫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