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茂昆即萬駿電器維修店、高添福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萬駿電器維修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
系爭本票民國114年3月12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萬駿電器維修店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4年8月1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114年3月12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惟聲請人於115年2月13日
陳報狀所附歷史登記資料核准日期為114年5月19日,
非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4年3月12日之區間,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