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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龍租賃有限公司、莊協龍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及 發票日期與本票影本,請更正聲請狀或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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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