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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63號
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umigan Shella Gonzale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