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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84號
聲  請  人  陳慶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鄧世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本票9紙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