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張峻嘉、林沛誼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峻嘉、林沛誼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1,320,000元,利息
按年息16%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4年10月12日,
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系爭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經查該本票金額欄未記載金額,依
前揭規定意旨應屬無效之票據,此有經本院蓋用「與原本相符」戳印之系爭本票影本在卷
可憑。聲請人以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