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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訟代理人  謝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華美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5年1月30日聲請狀利息截止日早於利息起算日,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