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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訟代理人  謝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仁展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之起訖期間,及年息之利率。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