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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廖婕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由於聲請人所提出本票2紙,一紙係由相對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廖婕妍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一紙係由相對人達飆企業有限公司、廖茂華、張馨蓮共同簽發〈需繳納聲請費3,000元〉,此為不同之本票裁定事件,應分別請求金額繳納上開聲請費。查聲請人僅繳納4,500元,故有裁定命就差額補為繳納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