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趙守霈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由於系爭本票
所載之到
期日為民國114年4月11日,其到期日在
發票日民國114年4月19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無記載,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有陳明提示日之必要),並陳明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皆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