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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71號
聲  請  人  吳世俊  

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