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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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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訟代理人  吳子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皆為一致,本院無從認定其所對應之相對人為何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