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337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6日
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皆為一致,本院無從認定其所對應之相對人為何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